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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采购来了,发票却迟迟未来,怎么办呢?

类别:税务筹划快讯 作者:税财神发布时间:2021-06-09 浏览人次:157


 
情况一
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一直未实现销售收入,也就是一直在仓库中形成库存,会计上应暂估入账处理,税务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。
 
借:库存商品  100万元
 
      贷:应付账款-甲公司100万元
 
情况二
 
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已经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,也就是该批货物已经库存为零了。进货的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来了,税务上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调增调税务筹划师减的问题。
 
(1)暂估入账的处理
 
借:库存商品  100万元
 
      贷:应付账款-甲公司100万元
 
(2)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后先冲掉之前分录
 
借:库存商品  -100万元
 
      贷:应付账款-甲公司-100万元
 
(3)再根据来的发票金额正确处理
 
借:库存商品  100万元
 
     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-进项税额 13万元
 
      贷:银行存款  113万元
 
情况三
若是你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已经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,也就是该批货物已经库存为零了。进货的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,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,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,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,补缴企业所得税。
 
参  考
 
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十三条规定,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,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,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,要求对方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。补开、换开后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,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第十五条规定,汇算清缴期结束后,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,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、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。
 
提  醒
 
企业会计人员应吃透28号公告,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,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,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,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、滞纳金的税务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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