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筹划
类别:公司税务筹划 作者:税财神发布时间:2021-07-01 浏览人次:118
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,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、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。那么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与安排,尽可能地节省税款,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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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来分享纳税人筹划吧~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条规定: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。
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。“实际管理机构”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、人员、账务、财产等进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。
非居留企业是指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,并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,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有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。
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:
对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。对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,居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,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缴税,即居民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:
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,由其设机构、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,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,或虽设立机构、地点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、场所无实际联系的,应按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一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。
附属公司为独立企业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附属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国家被视为居民企业,通常与本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,履行全面纳税义务,同时还可以享受所在国对新设公司的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。
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,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,应将企业所得税汇总计算并缴纳。
设立分公司,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,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。通过这种方式,可以实现总与分公司盈亏互抵,合理减轻税负。
对企业实行:统一核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汇总、清算、财政调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。
各纳税期内,各分公司、分公司应分季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。在每年结束时,总机构负责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,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,并扣除各分支机构、各部门当年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。
二、企业纳税人筹划方法。
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 & 公司制企业。
如果是个体工商户,只需按五级累进税率,就可以实行五级累进税率。
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如分配股利、红利给个人投资者,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。
(1)从整体税负的角度来看,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一般比公司少,因为前者没有重复征税的问题,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。
(2)在独资、合伙和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,应充分考虑税基、税率、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,最终税负的高低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。
(3)在独资、合伙和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,还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。
子公司&分公司。
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出现,并可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税收优惠,包括减免税。
但是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,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;子公司必须独立开展业务,自负盈亏,独立纳税;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。
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,因此无法享受地方税收优惠。但是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,相关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,分公司无需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,而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进行管理控制。
筹划方法:
成立子公司与设立分支机构所产生的税利高低,受一国税收制度、经营状况、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,并非绝对的。
一般情况下,分支机构在投资初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,最好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,其亏损额可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纳税。
在公司经营成熟期时,最好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,以充分享受当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。
案例。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,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,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,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,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:
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,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,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~5年,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,但亏损会逐渐减少。经估计,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,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,第三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,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,第五年开始盈利,盈利额为300万元。
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,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,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%。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,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(全资),适用的税率为25%;经预测,未来五年内,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,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、200万元、100万元、0万元、-150万元。
经分析,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:
方案一: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(全资)。
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,故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在这种情况下,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: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、H子公司和M子公司。在这种组织形式下,因芦笋种植企业———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,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,所以,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,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。
在前四年里,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(=1000×15%+300×25%)、200万元(=1000×15%+200×25%)、175万元(=1000×15%+100×25%)、150万元(=1000×15%)。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。
方案二: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。
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,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不独立建立账簿,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。按税法规定,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。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: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。
在这种组织形式下,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,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,不仅使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,而且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在前四年里,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、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(=1000×15%-200×15%+300×25%)、177.5万元(=1000×15%-150×15%+200×25%)、160万元(=1000×15%-100×15%+100×25%)、142.5 万元(=1000×15%-50×15%),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。
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,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,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,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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